湖北一幼儿园让孩子跪在地上吃饭 园方致歉
美国各个州也不一致,1661年马萨诸塞将法定利率上限(商业借贷)定为8%,1692年马里兰州定为6%,弗吉尼亚是5%。
激进经常是在外部竞争、股价压力下,以及薪酬激励的内在动力下难以避免的选择。正是银行业的这些特性,使得稳健经营对银行来说并非易事。
本文原载于《中国金融》2016年第10期,此处由作者授权爱思想网发布 稳健,是公众、监管者对商业银行的期望,也应该是银行自身追求的目标。很多政策理念的提出有其道理,但政府鼓吹、政策鼓励、大众狂热交织在一起就容易形成泡沫。银行要做到稳健,需要坚守原则和底线,对各种政策和市场风潮,作出独立的判断。个体效率的最优不等于整体、系统性的最优。富国银行坚持一条:在发放贷款前,要问自己,这个信贷决策对客户和对富国都是有意义(make sense)的吗?所有银行都需要问自己这样的问题,坚守住经营原则和风险底线。
但是,银行在实际经营中,很容易滑向稳健的反面——激进,以过度承担风险为代价追求短期的利益。而对国企作出信贷决策时,则通常会抱有国家会兜底的心理,偏于宽松。(三) 宪法性规范的缺位 和其他政府部门相比较,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法律地位较高。
2. 德国: 《德意志联邦银行法》 德国中央银行因为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被迫成为政府筹措战争款的工具,独立性丧失殆尽,战后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银行及货币体系完全崩溃,教训惨重。早期商业银行各自都有独立的货币发行权,因而市场上流通着各式各样的货币,随着市场的日渐成熟,市场交易逐渐丰富起来,不同样式的货币构成了商品或服务从地区性贸易走向远途贸易 [3]的巨大障碍。从笔者查阅到的宪法文本来看,《秘鲁共和国宪法》是世界上惟一一部对中央银行的机构性质进行了规定的宪法,该法第 149 条第 1 款规定,秘鲁中央储备银行是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权的公法法人。从人事任命权来看,匈牙利国家银行行长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 6 年。
【作者简介】陈云良,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第 86 条规定: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二) 理想的路径 以上路径虽然可以解决人民银行的宪法地位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但这一方案并没有彰显中央银行权力的本质,独立性依然不够,也面临着不久的将来继续被修改的问题。四、中国人民银行入宪路径选择 宪法规范应被视为核心价值观的载体{17} ,中国人民银行在宪法文本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是一大制度缺陷,其独特与超然的法律地位需要得到宪法的明确认可,央行入宪无疑是我们在今后宪法修正当中所必须完成的紧迫任务。196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组织中地位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居于同样的地位。但从国内外的制度实践来看,第四部门 或第四种权力 正随着生产社会化过程中国家调节经济的需要而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1] 中央银行因此成为独立于总统的第四部门,中央银行调节市场的权力成为最为典型的第四种权力。从智利宪法的体例上来看,中央银行是与政府、 国会、 共和国审计署、 国防委员会、宪法法院等进行并列安排的,虽然这并不足以说明其与政府、 国会等地位等同, 但至少可以说明中央银行并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不是国会的下属机构,而是一个基于技术性需要进而获得自治性与自主性需要的独立机构。1987 年里根总统提名格林斯潘担任美联储主席,但格林斯潘上任后却并没有投桃报李,反而反里根的经济刺激政策而行之,将联邦利率提高了 0. 5 个百分点。然该法并未明确指出瑞典银行即瑞典的中央银行,但通过第 12 条和 13 条对瑞典银行的地位和权力的规定不难得出这一结论。
1983 年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中国人民银行向真正的中央银行迈出了重要一步,普通银行业务被彻底剥离。市场起决定作用的国家都有一个强大的中央银行,能够独立地履行货币政策。
例如,2013 年 3 月 1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审计长、 秘书长的人选。{9} 尽管,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没有对美联储做出专门规定,但《联邦储备法》却对其独立性做了巧妙而有效的安排,如中央银行直接向国会负责,而不需要听命于内阁或财政部。
其四,可能是因为还没有成熟的修改意见。例如,代理国库、 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搜集整理国民经济信息数据等。在人事制度上,美国总统有权任命美联储主席,但是没有权力罢免他。目前,立法机关正在着手准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 新的《国务院组织法》 在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时应当单独列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的改革是走在其他政府机构改革前面的,超越了中国整体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水平。但受国务院领导并不意味必然其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从实践操作来看,央行行长乃国务院重要组成人员,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其排除在国务院之外似有不妥。
宪法修订时应当在第 86条各委员会主任之后,审计长之前加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央银行从行业公会职能承担者上升到国家宏观调控职能承担者,地位发生了根本转变。
从已经检索到的世界各国有关中央银行规定的宪法文本来看,《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是最为简洁和最为典型的。根据这一规定,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里并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而根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比审计署更强,人民银行行长更应当在宪法第 86 条单独列出。(二)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1995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无疑是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实证研究表明,不论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经济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率之间普遍存在负相关关系。此外,匈牙利国家银行行长就银行的活动要每年向国会作出报告。1990 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学者利用实证方法, 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哈佛报告。世界各国有不少国家并没有在宪法中规定直接对中央银行作出规定,但是晚近宪法倾向于对中央银行作出规定。
该法案针对联邦储备体系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两个重要修改: 其一,在人员结构方面,财政部长和货币监督局长不再担任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委员,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在政策选择和决策方面摆脱财政部的影响和控制; 其二,在任期方面,将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的任期由以前的 10 年延长为 14年,每两年改派一人,这样,就可以避免总统直接操纵联邦储备委员会。但 2008 年的金融危机似乎又扭转了这一趋势。
1982 年宪法颁布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1983 年 6 月决定组成的国务院(第六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部委中却又包括人民银行。汉密尔顿认为包含在一部宪法中的权力,尤其是那些事关一国事务之一般行政管理的那些权力,诸如涉及财政金融、贸易、 国防等等的权力, 都应当得到宽泛的解释,以促进公共福祉 [17]。
改革开放以后,1978 年中国人民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出来,单独成为一个部、委级机构。为什么审计长要单独列出? 理由在宪法第 91 条,审计署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根据这条规定: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独立性是人民银行有效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重要保障,也是中国经济能够高速增长,幸免于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一方面,中央银行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运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 公开市场业务制度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整个市场进行有目的的调节和控制,其主要调控对象是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水平。例如,当中国人民银行为了防止通货膨胀,会适当减少市场货币流通量,而政府为了保持经济增长可能会要求增加货币供应。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之初,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其属于政务院的直属部门, 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履行国家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率先取得地方独立性的政府机构,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都具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随后,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效仿其独立于地方政府,在省级政府以下实行垂直领导。报告认为,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与经济的良性发展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只有保持中央银行高度的独立性,才能在低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实现适度的经济增长和低的失业率{8}。
中国人民银行在改革的历程中,其业务被不断剥离,独立性和专业性不断增强。之后,这些私有银行和股份银行演变成了公共机构,当然,也有部分中央银行自始以公共机构的形式出现。
对此,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难以解释,有学者试图通过将重心由静态的‘权力转移到动态的政治行动来对三权分立理论予以改造,认为这样中央银行等不能被纳入三权分立理论的相当独立的机构也可以被纳入新的理论中了 {6}。1992年老布什在大选中因没能履行经济承诺输给克林顿时,就曾将这个罪责归因给格林斯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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